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