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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