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