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