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