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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