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