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