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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