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三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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