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九条 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