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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