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六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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