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章 执行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章 执行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