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章 执行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章 执行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