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