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