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