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