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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