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