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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