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