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