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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