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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