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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