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