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