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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