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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