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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