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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