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 第二节 收入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节 收入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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