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 第二节 收入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节 收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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