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 第三节 扣除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