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 第三节 扣除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