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