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