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