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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