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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