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