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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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章 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
第四章 登记注册事项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登记注册事项 第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条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二条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
第五章 开业登记
第六章 变更登记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八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企业申请登记,经...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的社会...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登记主管机关处理企业法人违法活动,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登记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1年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已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不再另行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