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企业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