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