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的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