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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