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