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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